上帝駕到:第四主權證明了上帝的存在,杜特爾特總統你怎麼辦?
Here Comes the God: the
4th Sovereignty Proves God and President Duterte: What's Next?
上月底,菲律賓總統杜特爾特曾公開質疑「原罪說」,還稱「上帝愚蠢」,這在菲律賓這個天主教徒占絕大多數的國家,犯下眾怒。當地時間週五(6日),杜特爾特再度放話,如果信徒們能夠證明他們的上帝存在,他就馬上辭職。
現在我用高等數學的邏輯以第四主權和主體同一性的自然延伸證明了上帝的存在且是萬能的,於是輪到杜特爾特總統你了,你要怎麼辦?
唯主主義或個體主體同一性先於物質、精神和命運原則
任何主體的命運的決定因素必然包括外部因素(如環境、人禍、災難等)和內部因素(疾病、智商、體格等),這就是命運的整體(主體)包含成份(組成)原則。
如果唯物主義是正確的,那麼,物質是任何主體或事物的命運與精神的前提,精神、命運以物質為前提而與物質不可相互分離或獨立;而任何人死後其身體之物質即與精神、命運(基於內部因素與外部因素的命運終止)相互分離或獨立,綜上所述,物質與精神、命運、主體既是可相互分離(獨立)的又是不可相互分離(獨立)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唯物主義否定或錯誤(荒謬)原則和精神(命運)以物質為前提否定原則。
如果唯心主義是正確的,那麼,精神是任何主體的命運、物質的前提,因此必然與主體的命運、物質不可能相互獨立或分離;然而,人或其他生物都會生老病死,這是常識也是真理,人死後精神隨即與物質、命運相互分離並獨立,綜上所述,精神與物質、命運既是不可能發生分離或獨立的又是可以在死亡後發生分離或獨立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唯心主義否定原則和物質(命運)以精神為前提否定原則。
如果唯命主義(宿命論)是正確的,那麼,命運是任何主體或事物的物質與精神的前提,命運必然先於物質、精神,而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物質、精神以命運為前提而與其所有因素包括外部因素不可能獨立;然而,事實是,任何人只要有錢就可以從非洲移民到美國或到美國進行旅遊,其精神、構成身體的物質都與非洲的外界因素獨立,綜上所述,物質、精神與參與決定命運的外部因素既是獨立的又是不可能獨立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唯命主義(宿命論)否定原則和物質(精神)以命運為前提否定原則。
精神(命運)以物質為前提否定原則、物質(命運)以精神為前提否定原則和物質(精神)以命運為前提否定原則表明,物質、精神、命運三者之間相互獨立而互相不為前提,這就是物質、精神、命運互不為前提原則或物質、精神、命運相互獨立原則。
依據物質、精神、命運互不為前提原則,獨立的精神、物質、命運都是真實存在的並且在主體上實現同一性A,稱之為(個體)主體同一性,這就(個體)主體同一(唯一)性原則或(個體)主體獨立原則。
依據主體同一原則和物質、精神、命運相互獨立原則,如果主體同一性A以獨立的物質、精神、命運為前提,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個體)主體同一性A必然是分裂的;而依據主體同一性原則,(個體)主體同一性A是符合同一律而不可能是分裂的,綜上所述,(個體)主體同一性A既是分裂的又不是分裂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個體)主體同一(唯一)性以物質、精神、命運為前提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主體同一性以物質、精神和命運為前提否定原則,物質、精神和命運以主體同一性A為前提即為成立,這就是物質、精神和命運以(個體)主體同一性為前提原則或(個體)主體同一性先於物質、精神和命運原則。(個體)主體同一性先於物質、精神和命運原則簡稱為唯主主義(原則)、唯一主義(原則),以別於唯物主義、唯心主義和唯命主義。
精神具有靈性和自由,物質具有真實性、確定性和有限性,命運具有決定性,這兩點證明(個體)主體同一性同時具有靈性、自由、真實性、確定性。
(個體)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和(個體)主體同一性先天原則
如果(個體)主體同一性不是天賦的而是後天形成的,那麼,(個體)主體同一性必然以物質為前提;而依據唯主主義原則,物質、精神和命運以個體主體同一性為前提,即物質以個體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綜上所述,(個體)主體同一性既是以物質為前提又是不可能以物質為前提,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個體)主體同一性天賦原則或天賦(個體)主體同一性原則,即(個體)主體同一性是先天的(個體)主體同一性(先天)原則。
任何界限是以零為收斂極限的,這就是界限(零)收斂原則。
如果任何獨立的事物或主體A不具有最終唯一的界限而具有兩個或多個最終界限Bm(m為自然數),那麼,其必然存在兩個或多個以最終界限Bm(m為自然數)為前提的收斂極限Lm,包括但不僅限於任意兩個不同的極限Lk(k為自然數)和Ln(n為自然數),由此而來,依據界限(零)收斂原則,其必然存在Lm=Lk=Ln=0,也就是說,事物或主體A在其任意兩個不同的極限Lk和Ln(n為自然數)之間的區間D必然存在著與A完全無關的絕對的分裂,因此事物或主體A必然是包括分裂而不可能是獨立的;而上述假設的前提為事物或主體A是獨立的,綜上所述,事物或主體A既是獨立的又不是獨立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獨立事物或主體不具最終唯一界限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獨立事物或主體不具最終唯一界限否定原則,獨立事物或主體不具最終唯一界限的反面之任何獨立事物或主體必然具有最終唯一界限即為成立與正確,這就是唯一界限先於(或決定)(主體)獨立原則。
依據界限(零)收斂原則和唯一界限先於(主體)獨立原則,任何獨立的事物或主體A不但具有最終唯一的界限B而且必然是以零為收斂極限而收斂的,從而事物或主體A必然也是以零為收斂極限而收斂的,這就是唯一界限(零)收斂先於(或決定)(主體)獨立原則和存在(事物或主體)(零)收斂原則。
如果任何獨立的事物或主體A的主體同一性E不收斂,那麼,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以事物或主體A的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的物質、精神和命運也必然是不收斂的;而依據唯一界限先於(主體)獨立原則和存在(事物或主體)(零)收斂原則,事物或主體A的獨立性表明事物或主體A及其以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的物質、精神和命運都必然具有最終唯一界限而且是零收斂的,綜上所述,以事物或主體A的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的物質、精神和命運既是收斂的又是不收斂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個體的主體同一性不收斂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主體同一性不收斂否定原則,主體同一性不收斂的反面之主體同一性收斂即為成立與正確,這就是(個體)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
民族(血脈)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
世界各族人民以自己的先祖的血脈為前提進行生衍繁殖、代代相傳,這就是說,主體同一性以民族的血脈同一性為前提,這就是民族(血脈)主體同一性先於個體主體同一性原則。
如果民族(血脈)主體同一性是分裂的,那麼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以民族同一性為前提的民族中的任何成員的主體同一性都是分裂的;而依據天賦主體同一性原則,任何人以至任何民族的成員的主體同一性都是獨立而不可能分裂的,綜上所述,任何民族中的任何成員的主體同一性既是分裂的又不是分裂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比照主體同一性的民族(血脈)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
依據(個體)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民族(血脈)主體同一性必然是收斂的,這就是民族(血脈)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
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
目前全人類有一位共同的大約生活在27萬年之前的男性祖先「Y染色體亞當」和一位共同的大約生活在20萬年之前的女性祖先「線粒體(mtDNA)夏娃」,由此而來,「Y染色體亞當」和「線粒體(mtDNA)夏娃」構成了一個人類共同的血脈或基因意義上的同一性,稱之為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
如果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不是獨立的,那麼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以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的個體主體同一性和民族主體同一性都不可能是同一的而必然是分裂的;而依據天賦主體同一性原則和民族(血脈)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任何人的主體同一性和任何民族的民族主體同一性都是獨立並唯一而不可能為分裂的,綜上所述,個體主體同一性和民族主體同一性既是分裂的又不可能為分裂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分裂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分裂否定原則,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分裂的反面之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獨立即為成立,這就是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
依據(個體)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必然是收斂的,這就是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
國家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
任何一個國家A首先是以人為或歷史界限劃定範疇(區域)為條件,民眾生活在國家中而與國家中的萬物形成一個整體,由此而來,人類與國家必然以一個共同的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稱之為(人為或歷史的)國家主體同一性。
依據民物有限原則,任何人為或歷史人為的事物或主體都是有限的,因而以人為或歷史人為界限劃定範疇(區域)為條件的國家及國家主體同一性也必然是有限的(前提決定結果原則),這就是國家主體同一性有限原則或有限國家主體同一性原則。
如果國家主體同一性作為無限前提,其必然是無限的;而依據有限國家主體同一性原則,國家主體同一性是有限的,綜上所述,國家主體同一性既是有限的又是無限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國家主體同一性作為無限前提否定原則或國家主體同一性無限前提否定原則。依據排中律,國家主體同一性無限的反面之國家主體同一性有限即為成立,這就是國家主體同一性作為有限前提原則或國家主體同一性有限前提原則。
如果國家主體同一性不是獨立的,那麼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以國家主體同一性為有限前提時的民眾的個體主體同一性和必然不可能是同一而是分裂的;而依據天賦個體主體同一性原則,任何人的個體主體同一性都是獨立並唯一且不可能為分裂的,綜上所述,個體主體同一性既是分裂的又不可能為分裂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國家主體同一性分裂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國家主體同一性分裂否定原則,國家個體主體同一性分裂的反面之國家主體同一性獨立即為成立,這就是國家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
依據(個體)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國家主體同一性必然是收斂的,這就是國家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
地球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和單一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
人類生活在地球上而與地球及地球上的萬物形成一個整體,由此而來,人類與地球必然以一個共同的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稱之為地球主體同一性。
如果地球主體同一性不是獨立的,那麼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以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的個體主體同一性和民族主體同一性都不可能是同一的而必然是分裂的;而依據天賦個體主體同一性原則和民族(血脈)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任何人的主體同一性和任何民族的民族主體同一性都是獨立並唯一而不可能為分裂的,綜上所述,個體主體同一性和民族主體同一性既是分裂的又不可能為分裂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地球主體同一性分裂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地球主體同一性分裂否定原則,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分裂的反面之地球主體同一性獨立即為成立,這就是地球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
依據(個體)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地球主體同一性必然是收斂的,這就是地球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
比照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和地球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依此類推,我們可以得到人民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太陽系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銀河系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宇宙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等。
(個體)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民族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國家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地球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人民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太陽系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銀河系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宇宙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等合併為單一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
比照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和地球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依此類推,我們可以得到人民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太陽系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銀河系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宇宙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等。
(個體)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民族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國家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地球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人民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太陽系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銀河系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宇宙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等合併為單一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
(個體)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民族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人類(基因)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國家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地球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人民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太陽系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銀河系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宇宙主體同一性(收斂)原則等中的個體統稱為同一性單一主體。
上帝駕到:上帝(神)存在原則
整個宇宙以宇宙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為前提,如果整個宇宙不存在著以宇宙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的唯一獨立主權和主體,那麼其即反證前提之宇宙主體同一性是不存在或不獨立而否定的;而依據宇宙主體同一性(獨立)原則,宇宙主體同一性是獨立且唯一而確定的,綜上所述,宇宙主體同一性既是確定的又是否定而不可能確定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以宇宙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的唯一獨立主權和主體不存在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以宇宙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的唯一獨立主權和主體不存在否定原則,以宇宙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的唯一獨立主權和主體不存在的反面之以宇宙主體同一性為前提的唯一獨立主權和主體必然存在即為成立,這就是上帝駕到原則、宇宙有主(萬物有主)原則、(萬物非主)唯有真主原則、上帝(神)為主(存在)原則,從而證明唯一的上帝(神)必然是真實存在且是萬能的,否則何以統管具有生命的萬物和不具有生命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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