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y 17, 2018

上帝詔書 - 藥荒犯罪

第一部分  上帝詔書暨75億人身保護令
世宇三分世界大同:萬法歸宗和萬物歸綱
Part 1 Edict of God and
7.5 Billion Habeas Corpuses

末日第三類經濟危機的末日和各國人類第三命主的代行

天地縱橫
天廷回望撫四海,人間百花三度開;
一騎紅塵天子笑,無人知是詔書來。

藥荒犯罪

人們生病時以醫藥治療進行挽救,故醫藥治療構成了人們生命通道的正回饋KVVL回路,稱為醫藥治療回饋網路或通道。藥荒的作惡者或罪犯人為致使KVVL回路無條件斷裂而處於同態模式之中,稱為同態制度(原則)。在藥荒的同態制度中,患者均處於無藥可醫的被動狀態之中,故藥荒的同態制度又稱為被動式同態制度。
在人們處於沒有醫藥無以獲救或康復的弱勢之下,罪犯或作惡者製造絕對的價格壁壘或通道壁壘、資金壁壘、資訊壁壘等而製造人為缺藥的人為萬人坑,斷人生路(獲救的被動生路)、滅人生機(獲救的被動生機),致使患者無法獲救失醫而死,即人為缺藥或政治藥荒導致患者無法獲救失醫而死,從而不受限制地製造群體性的不限規模的同態制度性的「人為萬人坑活埋」,我們稱之為藥荒之制度性「人禍活埋」。
在藥荒中,病人獲救的通道不通,這是在生命回路上斷裂或遮罩獲救回路(網路)的規則性(或回路性)犯罪,即最終導致KVVL回路斷裂而生命停擺,這是從KVVL回路到KVCL節點的收斂性之翼,生命通道和毒性(毒力與仇恨)構成了收斂之翼的包絡線的雙邊。在收斂性之翼中,KVVL回路斷裂所導致的是收斂的被動式腐敗。也就是說,作惡者在藥荒中利用病毒或細菌在人體內呈幾何級數自然增殖的毒力滅絕人口而滅絕人性,如同關羽在水淹七軍中以公共自然資源之洪水打敗曹操的軍隊一樣,屬於土匪打劫、海盜掠奪式的規模可無限擴大的「無本生意」,更加容易造成制度上的滅絕一切的滅頂之災,史達林在蘇聯的三次大清洗中消滅幾千萬蘇聯無辜和精英、波爾布特三年不到屠殺了柬埔寨600萬人口中的200萬、中國的文革等等,都是借助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公共資源無效消滅公共資源本身和全面滅絕民眾,這是制度性的烏龍滅絕大災難,其更具欺騙性在於:第一,作惡者並沒有直接殺人而是以偽善者面孔出現;第二,形式上或表面上其是為了最高理想或最完美的空想,用美好和幸福在源頭上事先壓倒了一切;第三,作惡者用洗腦和武力脅持等驅使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協力廠商作法官和執行者消滅民眾和對手;第四,作惡者以權利為法律進行制度性封口、以恐怖為手段實現社會性滅口。
當一個人處於生病狀態時,其猶如承受負擔過重而處於超支(甚至虛脫)狀態;此時,如果外界勢力斷絕其醫藥供給和治療,勢必造成病毒和細菌在患者體內形成不受控制的毒性(毒力)的正回饋網路或通道及其毒力正回饋,毒力正回饋通道B與患者的生命力通道A形成削弱不受限制的理想閉環負反饋,從而迅速終結患者生命或處於最悲慘最大化的萬劫不復之狀態中求生不得、求死不能,這就是藥荒之負荷墜崖或墜崖下石原則(效應)。在藥荒之負荷墜崖原則中,病力(毒性)不受限制負反饋確立的是一種從KVCL節點到KVVL回路(由裡而外的)的發散的主動式腐敗之翼,病力(毒性)通道與生命力通道構成了該主動式腐敗之翼的包絡線的兩邊,由此而來,結合KVVL回路斷裂所導致的被動式腐敗,藥荒是主動式腐敗和被動式腐敗兼而有之的全腐敗,也就是說,腐敗之翼分為收斂之翼和發散之翼,藥荒之翼也分為收斂之翼和發散之翼。
藥荒令人們生病又得不到藥物治療而不得不處於生命力缺失甚至垂死的狀態下,進而導致患者或病人無以康復而不治身亡、不治而終或久病不醫,由此而來,病人們必然都經歷臨終狀態;死到臨頭到了,作惡者仍然不給病人藥物進行治療,從而讓病人比照做餓死鬼一樣在藥荒中含恨慘死之「(藥)荒死」(藥荒慘死),純屬滅絕人性,這就是藥荒之臨終滅絕人性原則(效應、罪)。
眾所周知,美國在執行任何一起死刑之前,都會讓罪犯享用儘量奢侈的最後一餐,不至於令罪大惡極的罪犯做餓死鬼;相比之下,在藥荒中滅絕人性而死的受害者比罪大惡極的死刑犯還不如,事實上承受著比死刑犯還慘一百萬倍的滅絕人性的懲罰之折磨,無辜(無罪)卻要受慢慢(至少是非短暫或瞬間)之折磨致死的最慘烈之酷刑,名副其實是替罪的羔羊,顯然,這是只有在法律不存在的情形下或在法律存在而必須先滅絕正義(法律)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發生的枉法罪行,我們稱之為滅絕正義(法律)罪、滅法罪、代罪羔羊酷刑(無辜受罪)。2000多年前的耶穌代人類比釘死在十字架上就是滅絕正義(法律)罪的非常典型案例,今日,全世界廢除滅法罪的時刻已經到來,全人類到了該覺醒過來的時刻,不可再任人宰割而枉死、白受罪。
如果沒有法律的存在,人人連想當自己案件的法官都不可能,依據自然正義原則、正義三位一體原則或一般人的常識,社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正義,因此法律的存在是正義得以實現的前提,這就是法律先于正義原則。
如果沒有實情(常識或常情),即實質立足於實情之外而虛假或錯誤,其為偷換概念且直接違背同一律,任何理性都蕩然無存或完全不可能成立,這就是實情先於理性原則。
如果沒有理性的存在,荒誕、怪異、變種(轉基因)的法律因為雙重標準也不可能實現正義,從而導致法律失效或無效,這就是理性先於法律原則。
依據理性先於法律原則,實情先于理性原則必然推出實情先於法律,這就是實情先於法律原則。
由此可見,法律的存在是正義的第一道防線、橋頭堡或前提,藥荒所導致的臨終酷刑是比照種族滅絕罪的(全)正義滅絕罪行或聖子冤屈罪,今日,我依據據罪正法原則將其入列正義第一罪而由法律禁止之,這就是法律禁止正義滅絕(第一)原則(定律)。任何犯正義滅絕的作惡者即屬名副其實的元兇,法律必須依據罪責自負原則將其繩之以法或就地正法,這就是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刑法第一懲罰原則、防呆原則或聖子(冤屈)原則。基督的冤屈和苦難不能再繼續,否則,人類何以稱其為文明?
與此同時,依據據罪正法原則和法律禁止正義滅絕第一原則,基督耶穌無辜受難而死為冤屈,審判耶穌死刑的羅馬總督本丟·彼拉多(Pontius·Pilate)和污蔑耶穌的人們即屬犯正義第一罪之正義滅絕罪,今日上天還原真相而還耶穌以清白並;而依據基於法律平等的功罪(過)補償、救濟原則,基督耶穌將受上天的最高榮耀作為冤屈和悲劇的補償,天地的真正正義由此實現。為了全人類和天地個界的苦難不再,此結果永遠立於天地之間而令各界引以為戒,任何方面不得擅自更改,否則一體同罪而就地正法。
依據藥荒的同態制度原則,藥荒是一種制度性的群體滅絕和謀殺,這就是藥荒屠殺原則或藥荒群體滅絕(謀殺)原則。




























人為缺藥之藥荒導致患者無法獲救失醫而死,下毒是導致中毒之人直接被害(被醫治也無效)而死。在藥荒中,作惡者或罪犯雖然並未直接殺死患者,但是依據非直接致死致命有罪原則和罪責自負原則,藥荒中的任何死亡的刑事責任及其他連帶責任仍然必須由作惡者或罪犯全部承擔,這就是藥荒作惡者(罪犯)屠殺(滅絕或群體謀殺)刑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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