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香港同胞書:法救香港危亡民族危亡
世界第一定律救亡:憲政公民議會與憲警之第一步
世宇三分是上帝造物第一定律,官民零和博弈則是人類或國家的第一定律,二者是拯救香港危亡的必備定律。
7月21日周日,港島區43萬人再上街參與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遊行後,當晚大批白衣人手持棍棒、木棍、藤條等,闖入港鐵元朗站大堂、月台和旁邊YOHO Mall商場追打市民,除了穿黑衣的遊行人士受襲外,連一般放工市民以至記者、孕婦、老人都被毆打,還藉機向少女摸胸。受害人Janice(化名)向《蘋果》表示,無法想像自己當晚會被非禮及打至骨折,至今都不敢報警,恐怕反被警方誣告。
當白衫軍沖進港鐵元朗站的大堂、車廂時,所有的年輕人無論男女、無論是否參與遊行的都站出來,讓老人和小孩站後面,一位孕婦也決然地站到了保護他人的行列中,結果眾所周知,白衣暴徒用鐵棍和木棍群毆打孕婦的後腦和身體等要害,導致其昏迷倒地後被送醫……希特勒的納粹褐衫軍上街的時候從未毆打過任何老人、小孩,更不用說孕婦了;蘇聯解體的時候二戰中唯有的兩支犯群體性滅絕罪的軍隊之一的蘇聯紅軍(另一支是日軍)都未向任何一個平民開一槍或毆打過任何一個平民;而今天什麼都不是的白衫軍連孕婦都朝頭上打爆,我看到了兩千年前十字架下聖母的絕望,也看到了人世間最邪惡的一面,承載著中華民族文化的香港已經危亡、中華民族也到了最後關頭。
所有的有良知的議員、精英出列,依據上帝創世的世界第一定律和法律正義,以法律正義的議會三分成立公民列席的民主憲政議會、建立直屬憲政議會的憲警保護民眾,同時進行法律三分上的民主立法,與政權議會、公共議會一起拯救最後關頭的香港,解決方案簡單但有效而合法。
警黑結合已經顛覆了自身的合法性而顛覆了同一性中的港府政權,而且全世界3000年來的員警制度就是錯誤的,故就此而言,我們以員警三分原則糾正3000年來的錯誤也是合法而應該的。
人類社會起源於叢林的氏族和部落制度,這就是人類社會國家(或政權)統治起源之比照物競爭天擇的人競天擇叢林原則。由此而來,人類社會國家(或政權)統治有如下七個階段和七種形式:①人競天擇叢林原則、②近代員警制度以前國家(或政權)統治與民為敵原則、③近代員警制度以來國家(或政權)統治以民為奴原則、④三警分立制度下國家(或政權)統治以民為主原則、⑤養殖場定律下的以民為畜牲原則、⑥刑場定律下的以民為食物原則、⑦屠宰定律下的以民為非生物原則,我們稱之為人類社會國家(或政權)統治七音階或大七數原則,其中,前面的①②③④為正常的人類社會國家(或政權)統治四步曲原則,⑤⑥⑦為依次比①的人競天擇的叢林更慘而直至最慘的零下開倒車三步曲原則,全人類歷史上只有蘇維埃體系犯如此罪行,具體分析看下文。
英美法系是全人來歷史上最先進的假一維法律,蘇維埃法律是堅持党的領導的極端零維法律。在美國的法律走向警察社會的行政國的同時,唯有英國女王治下的英國和諸多屬地避免了行政國的禍害,那是伊莉莎白二世(Her Majesty Queen
Elizabeth II)以她高尚的品德庇護的緣故,而全世界法律最先進的美國也沒有人能比得上女王的品德而阻止美國走向行政國,由此可見,香港政權也不可能有這種人物,那麼,我們只能靠法律的正義與民眾的力量自救與救亡了。
一、警察竊國
1.綱權先於或凌駕於五權原則
任何立法機構再先進、司法機構再廉明,如果執法機構(警察、檢察等)出問題而為負面,法律無論從一開始還是在過程中或最終都必然是腐敗或不公而無效的,由此可見,執法機構(警察、檢察等)是法律的效力機構,即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效力機構(話事機構或話語權機構),比照電晶體的基極,這就是警察(檢察、執法機構)的法律(效力)特權和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凌駕於法律至上特權原則、警察(檢察、執法機構)的法律效力原則。
法律是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A,那麼,警察或檢察就是令這最後一道防線A起作用的劍盾力量,換句話說,法律是彈藥、立法會(議會)是軍火商、法院是槍支、警察或檢察是法律的扳機,也就是說,執法機構(警察、檢察等)具有操縱、調製法律及其效力的第一線最關鍵的(絕對)特權,這就是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法律特權原則。
依據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法律特權原則,警察(檢察、執法機構)有權力否決法律的效力而否決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之權力,也有權力令案件從一開始就得不到法院審理而否決司法機構的法律管轄權(審理權與判決權),從而必然凌駕於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和法律之上,這就是執法機構(警察、檢察等)(優)先於立法機構、司法機構與法律原則、或執法(優)先於立法、司法與法律原則,純屬制高點的瓶頸效應。
只要警察不立案,任何天大的案件都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懲處,如薩達姆隔三岔五調動軍隊屠村不亦樂乎,結果卻是一點事情都沒有地平安數十年,法律在哪裡?法律在警察那裡,警察在哪裡法律就在他那裡,可笑嗎?在全世界所有國家,類似薩達姆以屠村為樂卻無罪的比比皆是,如非洲和東南亞遍地皆是的屠村案件。
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在握有、行使法律效力的法律及其效力的第一線最關鍵的絕對特權W時,同時代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及其元首行使特權W:(a)面向公眾與面向公職人員維護官方權益與秩序;(b)面向公眾維護公眾秩序;(c)面向公眾處置民眾犯罪;(d)面向公眾處理官方犯罪,等,綜上所述,執法機構(警察、檢察等)具有凌駕於行政之上的特權和凌駕於民眾的天賦人權之上的人權特權,這就是警察(檢察、執法機構)的行政特權原則、人權特權原則,和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行政(人權)原則、執法先於行政(民生)原則、執法權先於政權(官方權利、人權)原則。
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法律特權原則和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行政(人權)原則統稱為警察(檢察、執法機構)特權原則。
依據執法(優)先於立法、司法與法律原則、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行政(人權)原則,執法機構(警察、檢察等)的實際權力凌駕於立法權、司法權、法律、政權、人權的五權之上,這就是執法(警察、檢察)權凌駕於五權(立法權、司法權、政權、人權、法律)之上原則、執法(警察、檢察)權先於五權(立法權、司法權、政權、人權、法律)原則。
凌駕於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人權、法律五權至上的權力A具有跨越多種權利的無分別特徵而必然為絕對權力,同時權力A凌駕于天賦人權(自然權利)之上而只能是天權本身,綜上所述,我們稱凌駕于自然權利之上的絕對性權力A為天權或乾綱之綱權,也就是世界的最高權力之(全)地權天授、國家或地區的最高權力之國權(君權)。
依據執法(警察、檢察)權先於五權原則,執法機構(警察、檢察等)的實際權力屬於綱權,這就是執法(警察、檢察)權歸於綱權原則。
綱權無分別綱權凌駕于人權等自然權利之上,這就是綱權在天原則。
依據執法(警察、檢察)權歸於綱權原則和執法(警察、檢察)權歸於綱權原則,其必然有綱權先於或凌駕於五權(立法權、司法權、政權、人權、法律),這就是綱權先於或凌駕於五權(立法權、司法權、政權、人權、法律)原則。
2.綱權(包括執法權、警察權、檢察權)先於或凌駕於九規原則
國計民生的九條規則和規矩簡稱九規,具體如下:
(R1)人天規矩是禁止人定勝天而人逼天怒的人天底線崩潰或極端,如三峽大壩工程;
(R2)人人規矩是禁止種族主義等人逼人怨的人人底線崩潰或極端,如異族或漢奸權貴實行的一等洋人二等官、三等少數五等漢,四等是寵物狗,因為漢民族被各種犯罪團伙屠殺時任何見義勇為都不見或極為少見,狗肉節時則有大規模的愛狗黨員全線出擊,武漢多個大學的公共區域則明確規定留學生與國際人士專用——蔣委員長罵人的標配之娘稀B的華人與狗不得入內;
(R3)國國規矩是禁止國逼國反的國國底線崩潰或極端,如中美貿易戰;
(R4)民族規矩是禁止官逼族反的族族底線崩潰護或極端,如種族滅絕、種族改造、種族劣等化等;
(R5)官民規矩是禁止官逼民反的官民底線崩潰或極端;
(R6)官官規矩是禁止官逼官反的官官底線崩潰或極端,如某些國家以反腐為名搞死對手;
(R7)民民規矩是禁止民逼民反的民民底線崩潰或極端,如人人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的階級鬥爭;
(R8)軍警規矩是是禁止官逼兵反的官兵底線崩潰或極端、和禁止警逼民反的警民底線崩潰或極端,如英國的查理一世君官一同逼兵(議會君)反,最後走上了斷頭台;
(R9)反常規矩是禁止蠢(病)逼民反的瘋狂、失常、反常或腦殘與公眾利益的底線崩潰或極端。
上述的九規和五權統稱九規五權或九五權規。
執法(警察、檢察)權先于五權而必然先於人天規矩中的主動方之人、先于人人規矩中的主動方之人(種族主義者或崇洋媚外者等)、先于國國規矩中的主動方之制定國與國之間的外加政策的國家行政權、先於民族規矩中的主動方之種族滅絕(種族改造、種族劣等化)者或其團伙、先於官民規矩中的主動方之官僚體系、先於官官規矩中的主動方之官僚體系、先於民民規矩中的主動方之民眾體系、先于軍警規矩中的主動方之軍隊和警察、先於反常規矩中的主動方之變態狂(失常者、反常或腦殘者),從而必然先於人天規矩、人人規矩、國國規矩、民族規矩、官民規矩、官官規矩、民民規矩、軍警規矩、反常規矩,由此而必然先於或凌駕於九規之上,這就是綱權(包括執法權、警察權、檢察權)先於或凌駕於九規原則。
3.萬權歸宗原則、地權天授原則和國權(君權)神授原則
綱權先於或凌駕於五權原則和綱權先於或凌駕於九規原則統稱為萬權歸宗原則、或綱權先於或凌駕於九規五權(九五權規)原則。
依據綱權先於或凌駕於九規五權(九五權規)原則,國家和世界的最高權力屬於天(上帝),世界的最高權力之(全)地權天授、國家或地區的最高權力之國權(君權)神授即為成立,這就是(全)地權天授原則和國權(君權)神授原則,也就是天命(全)地權原則和神授國權(君權)原則,與天賦人權對應。
4.三權分立否定原則
如果此前的已經兩百多年的三權分立是正確的,那麼,執法(包括但不僅限於警察、檢察)權是受到法律管轄而處於法律之下的;然而,依據綱權(包括但不僅限於執法權、警察權、檢察權)先於或凌駕於五權原則,執法(包括但不僅限於警察、檢察)權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綜上所述兩方面,執法(包括但不僅限於警察、檢察)權既是凌駕於法律之上又是處於法律之下的而不可能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三權分立否定原則。
5.警察竊國原則和此前全世界各國執法(包括但不僅限於警察、檢察)權(成立)否定原則
依據天命(全)地權原則和神授國權(君權)原則,在三權分立中,本應屬於全地最高權力或國家最高權力的執法(包括但不僅限於警察、檢察)權落在法律之下的警察手中,這就是大權旁落原則和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及其人員)竊國原則,本質上即是竊國大盜,歸根到底是完全錯誤的。
如果此前全世界各國的執法(包括但不僅限於警察、檢察)權成立,在三權分立原則下,執法(包括但不僅限於警察、檢察)權在法律之下;而依據天命(全)地權原則和神授國權(君權)原則,執法(包括但不僅限於警察、檢察)權屬於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綱權而凌駕於法律之上,綜上所述兩方面,執法(包括但不僅限於警察、檢察)權既是在法律之上的又是在法律之下而不可能在法律之上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此前全世界各國執法(包括但不僅限於警察、檢察)權(成立)否定原則。
6.民眾禁止信賴警察(政府、立法會)原則
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法律(立法會或議會和法院)、警察(檢察、監獄)等的運作支持與消耗主要甚至來自民眾的稅收,因此政府、法律(立法會或議會和法院)、警察(檢察、監獄)構成了一個以吸收民眾稅收與資金的經濟共同體並命運人造體,成為民眾的負擔,這就是(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原則或政法警(資金或支持)同源原則,歸根到底為政府與人民的(單向性)官民(零和)博弈(原則)。
官民零和博弈歸根到底為民眾與上層建築(包括但不僅限於氏族、部落、政權的三個代表之政府結構、法律機構和武力機構)的零和博弈,簡化為朝野零和博弈原則。
藍色代表警察(檢察、監獄)等,因為各國的警察一般是淺藍色或與藍色有關的制服;黃色代表法律,因為立法會或議會的警戒線大都是黃色的,而狗對黃色最為敏感,從而方便導盲犬不幫倒忙;金色代表政府,因為民眾的稅收都是政府收走的,還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實際上則兌成黃金轉移到國外去了或窩藏起來了,潛逃的時候不便於攜帶但不逃跑的時候便於升值和隱藏。
在上述藍黃金規則的黃色中,武漢等大學的現代版「華人與狗不准入內」瞬間升級為法律版的「華人與狗禁止入內」2.0。
如果民眾A可以(完全)信賴警察(政府、立法會)B或警察(政府、立法會)是可信賴的,那麼,民眾A與警察(政府、立法會)B必然具有同一性而為同一的;然而,依據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原則,政府、法律(立法會或議會和法院)、警察(檢察、監獄)B等是民眾A的負擔而必然處於與民眾A相反的方向上,綜上所述兩方面,民眾A與警察(政府、立法會)B既是同一的又是相反的而不可能是同一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民眾信賴警察(政府、立法會)否定原則或警察(政府、立法會)可信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警察(政府、立法會)可信否定原則,警察(政府、立法會)可信的反面之禁止信任警察(政府、立法會)即為成立,這就是民眾禁止信賴警察(政府、立法會)原則或警察(政府、立法會)禁止信賴原則。
二、世宇三分:真命天子司法獨立原則和五政分立原則
1.正道
人們以本身的資源、自然資源等為前提(條件、原因、參照)而經由理性確定正義、公義、正解(正果)等,這就是比照河流承載船隻的載(之)道、地(之)道、存之道或存亡之道。
其中,自然資源不僅包括資源之有無、效力、狀態等,也包括自然秩序、位序、框架或架構;人們的自身資源包括但不僅限於能力、知識、智力、經驗、背景、實力、勢力、原則性、判斷能力、抗拒不良影響的能力、民望等,如任命黑幫大佬做法官顯然有違正義。
任何事物A的所有的外在存在的同一性稱為其外在本體。
人們以民意、民生、民主為前提(條件、原因)而經由理性確定正義、公義、正解(正果)等,這就是人(之)道、生之道或生死之道。
人們以真理或真理性定律、自然規則、常識、事實等為前提(條件、原因、標準)而經由理性確定正義、公義、正解(正果)等,這就是天(之)道或永恆之道,即上帝視角、天子(平行)視野、英雄先見之道的大方向之大道。
一個人非常精明但熱衷於販毒而不走正道,顯然,其越是成功越是惡貫滿盈,由此可見,由目標確定的大方向決定著腳下之路(小方向)和一切的努力是否合情、合理、合法,這就是目標先於方向原則、大方向先於(小)方向原則。
正道包括先天的地(之)道、後天的人(之)道和上天的天(之)道。
2.世宇三分:真命天子司法獨立原則和五政(座)分立原則
以公共秩序、公共領域、公眾利益為前提(條件、原因、標準、淵源)的政治制度稱為公政(公共政治)。
以國家、官方政權及其利益為前提(條件、原因、標準、淵源)的政治制度稱為官政(官方政治)、國政、大政或君政(君主政治或元首政治、獨裁政治)。
以民意、民生之人道為前提(條件、原因、標準、淵源)的政治制度稱為(民主)憲政或民政。
公政、民主憲政、官政統稱為人政。
以自然的存亡之道、環境保護等地之道為前提(條件、原因、標準、淵源)的政治制度稱為(自然)德政。
以民主、民生、民意等人之道為前提(條件、原因、標準、淵源)的政治制度稱為人政。
以真理、常識等天之道為前提(條件、原因、標準、淵源)的政治制度稱為天政或義政(正義之政)。
天政為自然德政和人政(公政、官政、憲政)之總綱即乾綱,這就是五政(座)分立原則或政分五座原則。
依據萬權歸宗原則,掌握乾綱之綱權統治之主必然凌駕於五政(公政、官政、憲政、德政、天政)之上,這就是天子在天原則或奉行天承運原則,真正有能力的(元首、國主、君主等)天子代天(上帝)執掌政權以保萬民、以資萬物、以惠眾生。
依據天子在天原則和萬權歸宗原則,天子(掌握乾綱之綱權統治之主)凌駕於五政(公政、官政、憲政、德政、天政)之上處置、把握九規與五權,從而也必然凌駕於九規之上和五權之上,也就是說,天子(掌握乾綱之綱權統治之主)為五政(公政、官政、憲政、德政、天政)、五權(立法權、司法權、政權、人權、法律)和九規之主,這就是天命所歸的九五至尊(一國至尊)原則、或九五至尊尊(一國至尊、天子)凌駕於五政五權九規原則。
依據九五至尊原則,有相應知識和能力的正常的一國至尊的天子、國家元首或總統擁有絕對的立法權、審判權,這就是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但是,關於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的補充,精神病的、無知的、變態的一國元首等必須依據排中律排除出去,禁止禍國殃民,這就是禁止非正當一國至尊(天子)立法審判原則。
九五至尊凌駕於三座五權之上,也就必然凌駕於國計民生的九條規則即九規之上,這就是九五至尊凌駕於九規原則。
如果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下的一國至尊(天子)制A不具司法獨立,那麼,一國至尊(天子)制必然是無條件(前提、原因、理由)而絕對的;然而,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下一國至尊(天子)是以真理、理性、自然常識等為前提而不可能是絕對的,即一國至尊(天子)制A是非絕對的,綜上所述兩方面,一國至尊(天子)制A既是無條件的又不是無條件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下的一國至尊(天子)制非司法獨立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下的一國至尊(天子)制非司法獨立否定原則,記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下的一國至尊(天子)制非司法獨立為D,D的反面之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下的一國至尊(天子)制為司法獨立即為成立,這就是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下的一國至尊(天子)制司法獨立原則或簡稱一國至尊(天子)制司法獨立原則。
一國至尊(天子)行正道而立仁政。
依據(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原則,以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原則為前提的三權分立制度因為利益糾纏(比照量子糾纏)而實質上不可能有司法獨立的,這就是三權分立無司法獨立原則。
依據一國至尊(天子)制司法獨立原則,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下的五座(政)分立制度具有理性的司法分立,這就是五座(政)分立司法獨立原則。
由此可見,依據三權分立無司法獨立原則和五座(政)分立司法獨立原則,沒有司法獨立的三權分立是假一維真零維的錯誤且無效的法治制度,司法獨立的五座(政)分立是真二維的正確法治,一國至尊(天子)所依據的真理與自然常識、常態獨立於理性因果條件之一維而構成最基本的世宇三分:前提、結果、真理性的規則標準之三分,在真理的範疇中依此類推至於三維、四維以至n維的拓撲法治,這就是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下的世宇三分原則或五座(政)分立取代三權分分立原則。
以真理與自然常識、常態為前提的一國至尊(天子)稱為真命天子或傳統上的真龍天子。
依據世宇三分原則或五座(政)分立取代三權分分立原則,一國至尊(天子)絕對立法審判權原則下的一國至尊(天子)是司法獨立的主體前提,沒有以真理與自然常識、常態為前提的一國至尊(天子),即沒有五座(政)分立下的司法獨立,這就是(真命)天子先於司法獨立原則、(真命)天子先於五座(政)分立原則、和(真命)天子司法獨立原則,即司法獨立新君(國家元首、總統)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真命)天子先於司法獨立原則,有病的、沒文化而無法進入理性範疇的、歹毒而處於負面的國家元首、總統等都不可能是(真命)天子或合法,從而必須禁止並杜絕,國是萬民的國、江山是文化的家園、社稷是民族的血脈、主權是國際的成員,國之重器豈可兒戲?這就是(真命)天子禁止有病(智障、文障、腦殘、腦血栓)原則。
3.司法獨立的多(二)維天子制
西元前2697年,軒轅大帝登泰山封禪而在人類歷史上開創了以真理與自然常識、常態為前提的一維天子制度A;1776年7月4日,華盛頓將軍為之奮鬥並開創了近似司法獨立的三權分立的理性一維民主制度(仍具有政法警藍黃金原則牽制而司法不獨立),綜上所述,兩種一維制度都尚未真正司法獨立,今日,依據五座(政)分立原則和真命天子司法獨立原則,真命天子(國家元首、總統等)以真理、理性、自然、常識、習慣等作為充足理由令前提與結果保持正確而世宇三分,同時達到真正的司法獨立,這就是二(多)維天子制,其意味著軒轅大帝重生、華盛頓總統再世。
4.征信容錯(罪)原則
法律懲處犯罪是為了實現正義,死刑除外的任何罪犯或過錯方只要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如刑期、罰款)即可回恢復正常狀態之身份,這就是法律(正義)回復原則或救贖原則。
某些國家實行全民監控,任何人只要犯一次或幾次一定程度的罪錯即永遠拉黑雪埋,征信不允許犯錯或犯罪甚至瘋狂到終身不可恢復的地步,這就是某些國家的不容錯征信黑名單原則或征信黑名單不可救贖原則。
如果人們的征信是不允許犯錯或犯罪的,他只要犯一次或幾次一定程度的罪錯即永遠拉黑雪埋,那麼,這個世界或社會是不可救贖的;然而,依據法律(正義)回復原則,這個世界或社會是可救贖即容錯的,綜上所述兩方面,這個世界或社會既是不可救贖的又是可救贖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征信非容錯否定(錯誤、非法)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征信非容錯否定(錯誤、非法)原則,征信不許容錯的反面之征信容錯正確,這就是征信容錯(罪)原則。
容錯不是為了求錯而是為了糾錯,某位元老說的,希望他能告訴我是誰。
5.(世界萬國)警察三還原則
如果此前的已經兩百多年的三權分立是正確的,那麼,依據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法律特權原則和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行政(人權)原則,警察(檢察、執法機構)的特權凌駕於法律、行政與人權之上;然而,命題中三權分立令包含於法律的警察(檢察、執法機構)的特權與法律平行,綜上所述兩方面,警察(檢察、執法機構)的特權既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又是平行於法律而不可能駕於法律之上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三權分立否定原則。
如果此前萬國警察制度是成立的,依據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法律特權原則和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行政(人權)原則,警察(檢察、執法機構)的特權凌駕於法律、行政與人權之上;然而,警察(檢察、執法機構)是法律的執行者而必然受到法律的管轄的,也就必然低於法律而不可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綜上所述兩方面,警察(檢察、執法機構)既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又是不可能凌駕於法律之上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此前萬國警察制度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此前萬國警察制度否定原則、執法(警察、檢察)權凌駕于五權之上原則、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於法律特權原則、警察(檢察、執法機構)先于行政(人權)原則,執法(警察、檢察)權凌駕于五權(立法權、司法權、政權、人權、法律)之上必須得以禁止,於是,警察要還政於天、還權於民、還制于公(自然)即為成立,這就是(世界萬國)警察三還原則。
依據世界萬國警察三還原則,各國警察要真正三還,做回真正的執法者而不是害法者,連全世界法律最先進的一維法治國家之美利堅合眾國是警察過度濫權的行政國,其他國家肯定只能是有過之無不及,這就是(世界萬國)警察歸位原則:行政歸政府、依據規律或規則之平行制約歸公眾、權力屬於人民,因為警察等執法機構的供奉都來自民眾,一旦民眾消失,執法(警察、檢察)也就毫無意義或不再存在,這就是民眾先於執法(警察、檢察)原則。
三、柯克爵士罪犯欺君:伊莉莎白女王(Elizabeth II)應褫奪其爵位
1.詹姆斯一世和四十大炮:大不列顛之父、日不落帝國之父、聖經大天使詹姆斯一世
1603年,詹姆斯一世(James I or James Stuart)用自己的血統首次統一了英倫三島並登基成為大不列顛王國的國父或大不列顛之父,其後維持了二十多年的和平與穩定。
1605年,詹姆斯一世挫敗了「族滅」國會的40桶炸藥之「火藥陰謀」,開創了英國每年11月5日的「篝火節」。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盜只是個傳說,詹姆斯一世和四十個炸藥桶的搏鬥才是顛撲不破的驚天事件,這就是詹姆斯一世和四十大炮,瞬間秒殺阿里巴巴和四十大盜,難怪詹姆斯一世能坐實大不列顛之父和日不落帝國之父。
1607年,詹姆斯一世成功派人駛船前往北美並成功建立海外殖民地而在北美殖民,日不落帝國由此成型,也因此完成了伊莉莎白一世的願望,從而成為日不落帝國之父。
再者,詹姆斯一世參訪牛津大學圖書館時望著圖書館的豐富藏書歎道:「若我不是個國王,我願做這兒的囚徒。」事實上,詹姆斯讀書量可能居當代歐洲之冠,也正因為如此,詹姆斯才會留下他最偉大的功業——下令編纂英文版的聖經,英文隨著這本真正滲透到英國各階層的讀物成為一種真正普遍性的讀寫文字,英語能成為當今世界最通用的語言亦是奠基於此,其貢獻可與莎士比亞的戲劇並稱甚至更偉大,名副其實是上帝派遣到人間的大天使……如此偉大的國王,不正常如何能成就上述功業?這就是詹姆斯一世能力超強、知識淵博、人格偉大、心智正常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因為詹姆斯一世的血統而統一的英倫三島實際上並不存在統一的社會條件,英格蘭、蘇格蘭與愛爾蘭處於族群、文化與宗教的高度分裂與對立下:蘇格蘭的貴族長老議會與英格蘭國會為了彼此的政治優越衝突不斷,都試圖支配對方並改變對方之政體國體,而愛爾蘭對羅馬天主教庭的高度虔誠也使其與英格蘭主流的國教會、新教思想水火不容─這些內部矛盾在詹姆斯一世之子查理任內,以血腥的內戰(清教徒革命)作了最糟糕的結清。
相對的,詹姆斯一世任內在國內事務表面上雖看似無能與無所作為,但卻巧妙的令三地的對立維持在相互容忍與平衡之下,詹姆斯一朝在爭議性的人事任命(主要是從英格蘭委派蘇格蘭、愛爾蘭地區政教領袖)上通常採取不刺激對方的尊重態度,幾次較大膽任命造成的反彈也多以詹姆斯的讓步解決,雖然詹姆斯一世無法解決王國內部的高度對立,但能維持超過二十年的平穩,已堪稱偉大成就。
2.柯克爵士以司法獨立之名剝奪國王以真理審判的天賦正當權力
西方法學史上有一個經典案例,即17世紀初英格蘭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sir Edward Coke)與國王詹姆斯一世的審判獨立的故事。
在1608年11月10日的「星期日會議」上,詹姆斯國王召見了英格蘭的法官,提出一項要求:既然法官只是國王的代理人,國王自然有權直接裁決訴訟案,因此,不管什麼案件,我都可以「以王者的身份」作出判決。但詹姆斯一世的要求受到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的反對:國王本人不能裁決任何案件。
詹姆斯一世說:「法律以理性為基礎,除了法官之外,我和其他人一樣具有理性,為什麼就不可以裁決訴訟案?」柯克大法官說:「確實,上帝賦予了陛下卓越的技巧和高超的天賦;但陛下對於英格蘭本土的法律並沒有研究,而涉及陛下之臣民的生命或遺產、或貨物、或財富的案件,不應當由自然的理性,而應當依據技藝理性和法律的判斷來決定,而法律是一門需要長時間地學習和歷練的技藝,只有在此之後,一個人才能對它有所把握。」
柯克的回答,讓詹姆斯一世感覺「受到了極大的冒犯」,他說:「如此說來,國王豈不是處於法律之下?你要知道,這種說法是構成叛國罪的。」柯克引述了13世紀英國一位法學家的名言來回應國王:「國王不應當受制於任何人,但應受制於上帝和法律。」
這個富有寓義的異邦故事,一直以來,被我們理解為司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用來闡釋司法制度的要旨之所在。許多講述這一故事的人都告訴我們:愛德華•柯克大法官對國王詹姆斯一世的抗議,體現了西方世俗君主對於法官獨立性與專業性的尊重,也展示了一種與古代中國皇權專制主義迥然不同的法治傳統。
由此而來,柯克爵士以司法獨立之名剝奪國王以真理審判的天賦正當權力,以司法獨立之形式扼殺了真理至上的國王審判權,名為進步、實則錯誤與荒謬:詹姆斯一世為大不列顛之父和日不落帝國之父,同時是令聖經走遍全世界的大天使,卻被排除在以真理審判萬民之外,從而錯過了英國甚至是全世界歷史上能夠從零維法律走進真理實質先於形式的一維(因果)理性法律的唯一一次機會,導致現在全世界各國都還處於形式(司法獨立)先於真理的假一維法治,歸根到底,柯克爵士不僅犯欺君之罪而成為大英帝國的罪人,更是全世界法治的罪人,伊莉莎白女王(Her Majesty Queen
Elizabeth II)應法辦柯克爵士而褫奪其爵位。
如果柯克爵士騙奪國王的真理性審判權為正確,那麼,理性的一維法律只是司法獨立的形式至上而不是遵循排中律的真理至上;然而,任何事物沒有實質就沒有形式,猴子穿上西裝怎麼也做不了人走上社會耍人,最多只能在馬戲團裡耍猴,法律的實質先於形式也不可能例外,綜上所述兩方面,法律既是形式至上(司法獨立至上)又是實質至上(真理至上)而不可能是形式至上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柯克爵士騙奪國王真理性審判權否定(錯誤)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柯克爵士騙奪國王真理性審判權否定(錯誤)原則,柯克爵士騙奪國王真理性審判權的反面之法律還權國王即為成立,這就是法律還權國王原則。
如果猴子穿上西裝即走上社會耍人,而不在馬戲團裡耍猴,那麼,一定是耍猴的魔術師或藝人躲在見不得人的角落裡搞鬼,這就是猴子耍人人不見原則。
應該是,國王在朝議上行使真理審判權,罪犯或當事人不不服可以向議會或如三司會審的列席法庭申請上訴,一切以真理為依據而不是以司法獨立為依據。
「行政國」原本指警察大當家的美國,來自美國行政學者瓦爾多(Dwight Waldo, 1913年-2000年)在1948年出版的《行政國∶美國行政學的政治理論研究》(The Administrative State: A Study of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lon)。
四、蘇維埃沒有國家原則或無產階級無祖國原則
1.蘇維埃歐寇原則:蘇維埃沒有國家原則或無產階級無祖國原則、蘇維埃禁止和平原則
如果全民當官,官多民少甚至無民必然令官僚體系的社會消耗漸失甚至頓失來源而成為絕對,這就是全民當官斷路(斷絕來源)原則,比照僧多粥少和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抬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
人類社會要正常發展,一對夫婦要至少生三個孩子,一個預防天災人禍而意外和不治等;接著,這對夫婦還要負責雙方的父母和爺爺奶奶;再者,丈夫要負責生產期間和哺乳期的妻子;還有,夫婦兩個人的人情世故的跟進、災區捐款和生病等最起碼要算四個人(兩個病倒的自己和兩個等著收紅包的他人)的負擔,等等,由此而來,一對夫婦要負擔至少16個人的消耗,也就是說,正常社會的沒個人的承擔極限是1:8,這就是官民比例1:8極限原則。
元代實施「三家養一元」,最後迅速導致社會崩潰而引爆了「八月十五殺完全」的送終運動,這個官民比例按正常家庭的一家四口到五口算大約是1:13,由此推斷,加上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和內外兵災,社會不迅速崩潰的官民比例最高極限為1:13,這就是社會不迅速崩潰官民比例1:13原則。
要知道,元朝等於是今日的美國,是當時全世界最強大的國家即世界霸主,長時間持續地從歐亞各國無限制地掠奪財富、資源、人口等,竟然撐不住1:13的官民比例而迅速導致社會崩潰、國家滅亡,還有什麼國家能正常做到呢?由此可見,1:13的官民比例又稱為亡國或死亡官民比例。值得一提的是,前蘇聯人口接近三億,黨員2000萬,蘇聯及其現存的兄弟們的官民比例高達1:12以上,如北半球和南半球的幾個「偉光正」國家,這不屬於正常國家的比例,而是全民失守的「共慘共淒」(官民)比例,只有它們想不到的,沒有他們不敢幹的,最後直接蛻化為「共慘檔」,連賓士公司都當場傻眼了,沒設計過、也沒見過啊!
蘇聯以蘇維埃模式確立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也就是說,蘇維埃是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簡化版,蘇維埃的代表制和會議制是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全民會議的縮影或縮小版,故蘇維埃的實質就是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由此而來,依據全民當官斷路(斷絕來源)原則,蘇共在理性上排除了全民當官的選項,直奔僅剩的蘇維埃制度去了,這就是蘇維埃先於(社會或共產主義)政權原則或蘇維埃先於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原則,蘇維埃是社會主義(共產主義)的前提、條件、原因和根本。
依據蘇維埃先於政權原則,蘇維埃是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政權最基本的組織模式,是全世界所有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國家的蘇維埃祖國、祖宗、奶媽和馬奶子葡萄(馬克思的奶奶命名的葡萄),全民「保衛蘇聯蘇維埃祖國」、「捍衛蘇維埃祖宗」等就這麼鋪天蓋地地普天同慶了,所有人注意,這不是笑話而是真實的歷史和不爭的現實性悲劇。
任何國家都是有唯一主權的,這就是國家主權原則。
如果蘇維埃S是有國家A的,那麼,依據國家主權原則,蘇維埃當政的國家也必然是不例外而有收斂的主權B的,於是,依據同一律,蘇維埃S與主權B保持同一而必然是歸一收斂的,也就不可能是無分別而不收斂的;然而,任何蘇維埃都是無產階級專政之暴力(武力、權力)至上而無區別並無障礙的,鬥爭合法、折騰合理,六親不認、國無寧日,也就是說,依據同一律,任何蘇維埃組織或政權都是無分別統一於階級鬥爭永無止境、無產階級專政沒有障礙貫穿一切,綜上所述兩方面,蘇維埃既是無分別的又是收斂的而不不可能是無分別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蘇維埃(政權)有國家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蘇維埃(政權)有國家否定原則,蘇維埃(政權)有國家的反面之蘇維埃(政權)沒有國家即為成立,這就是蘇維埃沒有國家原則或無產階級無祖國原則,他們不是說說而已的,而是天生即是如此的。
依據蘇維埃的階級鬥爭原則和無產階級專政原則,這就是蘇維埃暴力至上原則或槍桿子裡出政權原則。
依據同一律與蘇維埃暴力至上原則,蘇維埃暴力至上的同一之蘇維埃禁止和平即為成立,這就是蘇維埃禁止和平原則或和平不可能原則。
依據蘇維埃禁止和平原則,蘇維埃實行戰爭(鬥爭、暴力、專政)先于和平;而國際主流是和平先於戰爭(鬥爭、暴力、專政),二者完全背道而馳。
蘇維埃不僅是會議替代議會,而且暴力至上替代和平,逆流替代主流,鬥爭合法、折騰合理,殺戮不受限制、(吸血)掠奪不分區別,由此可見,職業搶劫國家銀行數十次的一代「宗師」史達林、列寧及其名副其實的「馬仔」們,當之無愧是源自歐洲的全人類最高級別的反人類刑事匪寇,簡稱歐寇,這就是蘇維埃歐寇原則。
2.蘇維埃初心行刑原則與初心否定(錯誤)原則
一代宗師史達林、列寧等一手打造並由世界各國一脈相承的蘇維埃有如下的共同特點:蘇維埃的任何人在未掌握政權或力量之前「要命」之上——要當權者的命,採用任何形式(當然包括欺騙和鬥地主之綁架勒索)而不要臉之上,這就是蘇維埃的正向主動式要命不要臉(至上)原則;另一方面,蘇維埃的任何人在掌握政權或力量之後要人民或對手A的命而令其「不要命」之上,每次高達30%的比例殺人、階級鬥爭為綱大清洗殺人不償命、文革全規模群眾運動而無分別殺人等,同時不惜一切篡改歷史、塗改事實真相搞逆向美化而包裝至上和要臉至上,這就是蘇維埃的反向主動式要臉不要命(至上)原則,綜上所述兩方面,蘇維埃的正向主動式要命不要臉(至上)原則和反向主動式要命不要臉(至上)原則構成了(蘇維埃)正反向(無條件)輸出人命(沒命)原則和(有序)按需變臉原則,統稱為要命不要臉和要臉不要命的臉命外在無障礙(分佈)原則或外分裂(症)原則,純屬兔死狗烹、鳥盡弓藏、卸磨殺驢、過河拆橋。
依據蘇維埃的臉命無障礙原則,蘇維埃向上消滅當權者是一切為了人民(之利於)而在劣勢或下臺正義(至上):-N≥∞(N為任意數,下同),向下銷毀人民是一切皆正義、正統、合法而檯面或優勢正義(至上):+N≥∞,總而言之,蘇維埃無論處於劣勢或優勢都是要殺人且都包裝成正義並至上:±N≥∞,一旦有人醒悟或揭發真相、抗拒滅絕,立刻被定義為反動派、賣國賊、漢奸、間諜、叛徒、內奸、內訌工賊、刁民等,國家主席都會慘死、總書記都必須槍斃自己的父親,排中律、矛盾律、同一律徹底報銷和不再有效,全過程無條件毀滅了理性、常識和真相,這就是(蘇維埃)永遠行刑者(劊子手)原則;由此而來,任何人都可外推其必然從生到死、從頭到腳都是行刑者,則其初心只能而必然是殺人取樂的行刑者(劊子手),這就是蘇維埃行刑者(劊子手)初心原則、初心行刑(否定、錯誤、不成立)原則。
3.蘇維埃分裂絕對原則、蘇維埃全滅絕原則、奪命蘇維埃原則
任何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逝去了或失去了不會再回來,這就是人命絕對原則或生命絕對原則。
如果蘇維埃的分裂不是絕對的,那麼,蘇維埃也必然不可能是絕對的;然而,依據人命絕對原則、與蘇維埃的要命不要臉和要臉不要命的臉命外在無障礙(分佈)原則,蘇維埃向上對當權者無條件殺戮和向下對人民無分別比例殺人、階級鬥爭殺人不償命、整風而整瘋與整死等,都必然也只能是絕對的人命血債,綜上所述兩方面,蘇維埃既是絕對的又不可能是絕對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蘇維埃分裂非絕對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蘇維埃分裂非絕對否定原則,蘇維埃分裂非絕對的反面之蘇維埃分裂為絕對即為成立,這就是蘇維埃分裂絕對原則。
如果蘇維埃在向上消滅當權者和向下毀滅民眾後不繼續分裂為兩(多)個派別而繼續階級鬥爭與相互殺戮——即內分裂,那麼,蘇維埃的分裂不可能是絕對的;然而,依據蘇維埃分裂絕對原則,蘇維埃的分裂是絕對的,綜上所述兩方面,蘇維埃的分裂既是絕對的又不可能是絕對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蘇維埃非內分裂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蘇維埃非內分裂否定原則,蘇維埃非內分裂的反面之蘇維埃內分裂即為成立,這就是蘇維埃內分裂原則。
如果蘇維埃的內分裂不是絕對的,那麼,蘇維埃的分裂也必然不可能是絕對的;然而,依據蘇維埃分裂絕對原則,蘇維埃的分裂是絕對的,綜上所述兩方面,蘇維埃的分裂既是絕對的又不可能是絕對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蘇維埃內分裂非絕對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蘇維埃內分裂非絕對否定原則,蘇維埃內分裂非絕對的反面之蘇維埃內分裂絕對即為成立,這就是蘇維埃內分裂絕對原則。
蘇維埃內分裂絕對原則與蘇維埃外分裂絕對原則統稱為蘇維埃分裂絕對原則,包括但不僅限於蘇維埃分裂原則:全程分裂、全面分裂、全方位分裂原則。
依據蘇維埃分裂原則,如果蘇維埃在向上消滅當權者和向下毀滅民眾後必然繼續分裂為兩(多)個派別,進而繼續階級鬥爭與相互殺戮至於自我解體、毀滅而終結,那麼,蘇維埃的武力(暴力)和分裂必然不可能是絕對的;然而,依據蘇維埃分裂絕對原則和蘇維埃武力至上原則,蘇維埃的武力(暴力)和分裂都是絕對的,綜上所述兩方面,蘇維埃的武力(暴力)既是絕對的又是非絕對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蘇維埃非自我毀滅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蘇維埃非自我毀滅否定原則,蘇維埃自我毀滅的反面之蘇維埃自我毀滅即為成立,這就是蘇維埃自我毀滅原則。
依據蘇維埃自我毀滅原則,蘇維埃在向上消滅當權者和向下毀滅民眾後必然繼續分裂為兩(多)個派別,進而繼續階級鬥爭與相互殺戮至於自我解體、毀滅而終結;與此同時,依據馬克思恩格斯的設計,列寧、史達林等將蘇維埃制度從一個國家推行到另一個國家、從一個地區推行到另一個……蘇維埃國家曾覆蓋全球領土一半以上,在文化思想領域則蔓延全球與全人類,綜上所述,這種滅人滅己、害人毀己的罪行統稱蘇維埃(全、全方位、全面、全過程)滅絕原則、奪命蘇維埃原則或蘇維埃奪命原則,包括但不僅限於滅絕全人類(世界)或以滅絕全人類(世界)為己任(趨勢)原則。
奪命蘇維埃是指任何人只要作任何關聯蘇維埃,不管你是體制內的還是體制外的,依據蘇維埃全滅絕原則最終都會被害死甚至馬上被銷聲匿跡。
4.禁止蘇維埃原則、蘇維埃分裂禁止原則
任何正常的生命或正當的事物都是處於存在的正值區間,這就是正常生命或正當事物正值原則。
對於任何正常或正當的生命或事物(包括群體)A,如果滅絕或開倒車等多(二)次(階)滅絕是被允許(為合法或合理)的,那麼,滅絕或開倒車等多(二)次(階)滅絕之負面(負向)N即是正面(正向)的;然而,即使是在最基本的數學上,任何負面(負向)是正面(正向)的相反而不可能是同一或等價的,即任何負面(負向)不可能是正面(正向),負面(負向)N也不可能例外,綜上所述兩方面,負面(負向)N既是正面(正向)又不可能是正面(正向),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滅絕或開倒車等多(二)次(階)滅絕被允許(為合法或合理)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滅絕或開倒車等多(二)次(階)滅絕被允許(為合法或合理)否定原則,滅絕或開倒車等多(二)次(階)滅絕被允許(為合法或合理)的反面之正常(正當)禁止(二)次(階)滅絕即為成立,這就是正常(正當)禁止(二次、二階、多次或多階)滅絕原則。
任何蘇維埃如果不遭禁止,依據蘇維埃(全、全方位、全面、全過程)滅絕原則,其(二次、二階、多次或多階)滅絕A必然是被允許的;然而,依據正常(正當)禁止(二次、二階、多次或多階)滅絕原則,任何(二次、二階、多次或多階)滅絕都是被禁止的,蘇維埃的(二次、二階、多次或多階)滅絕A也不可能例外而為被禁止的,綜上所述兩方面,滅絕A既是被允許的又是被禁止而不被允許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蘇維埃不(非)遭禁止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蘇維埃不遭禁止否定原則,蘇維埃不遭禁止的反面之蘇維埃遭禁止即為成立,這就是(絕對)禁止蘇維埃原則。
依據蘇維埃分裂絕對原則,任何蘇維埃都必然是分裂的,由此而來,如果蘇維埃的分裂A不被禁止,那麼,其必然是合理的;然而,任何分裂都是違背同一律而不可能是合理的,蘇維埃的分裂A也不例外,綜上所述兩方面,蘇維埃的分裂A既是合理的又是不可能是合理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蘇維埃分裂非禁止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蘇維埃分裂非禁止否定原則,蘇維埃分裂非禁止的反面之禁止蘇維埃分裂即為成立,這就是蘇維埃分裂禁止原則。
五、三元分立原則和國家民主化三步曲
1.三元分立:議會三分、法律三分和三警分立
(c1)三元分立原則
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官僚機構都是金字塔而向上收斂的,這就是政府(政權、官方)收斂原則。
任何國家或地區的民眾都是獨立而無差別的,這就是民眾無差別原則。
任何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都是無障礙的,這就是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無障礙原則。
任何無差別體系都是以獨立的元素(主體)為前提的,這就是無差別獨立原則;任何無障礙體系都是以空集或不具任何影響(阻礙)而不獨立存在為前提的,這就是無障礙不獨立(空無)原則。
依據無差別獨立原則和無障礙不獨立(空無)原則,無差別的前提之獨立要素和無障礙的前提之不獨立(空無)要素是完全不同的,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無差別和無障礙是完全不同的,這就是無差別無障礙不同原則。
依據政府(政權、官方)收斂原則、民眾無差別原則、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無障礙原則,任何社會由官方(後天上元)、民眾(後天下元)、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後天中元或西元)三方組成,而且官方、民眾、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三方是因為不同而相互獨立的,這就是社會(國家或地區)三元分立原則或官公私三分原則,比照三權分立。
(c2)議會三分原則與法律三分原則
在目前和此前的議會制度中,很多議席是無須經過選舉而由官員直接入席的,這就是議會官席比例無選舉原則或官民不公原則。
如果如果人們不建立議會,那麼,依據政府(政權、官方)收斂原則、民眾無差別原則、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無障礙原則、無差別無障礙不同原則,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A必然有著社會的三元之政府、民眾、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則國家或地區A必然既是收斂的又是無差別或無障礙的而不可能是收斂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不建立議會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不建立議會否定原則,社會不建立議會的反面之社會建立議會即為成立,這就是社會建立議會原則。
如果如果人們不建立政權議政議會,那麼,依據政府(政權、官方)收斂原則,政府是收斂的、極端的而必然是絕對的,然而,依據(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原則,政府是建立在民眾之上的上層建築而以民眾為前提,也就必然是有限和相對的,綜上所述兩方面,政府既是絕對的又是相對的而不可能是絕對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不建立政權(政府、官方)議會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不建立政權(政府、官方)議會否定原則,社會不建立政權(政府、官方)議會的反面之社會建立政權(政府、官方)議會即為成立,這就是社會建立政權(政府、官方)議會原則。
如果人們不建立公民憲政(列席)議會而僅有官方議政議會,那麼,民眾和政府是同屬於一個議會而同一的,也就不可能是獨立而不同的;然而,依據三元分立原則,同一國家或地區的官方、民眾、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三方是因為不同而相互獨立的,綜上所述兩方面,同一國家或地區的政府與民眾既是獨立的又是同一而不可能是獨立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不建立公民憲政(列席)議會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不建立公民憲政(列席)議會否定原則,社會不建立公民憲政(列席)議會的反面之社會建立公民憲政(列席)議會即為成立,這就是社會建立公民憲政(列席)議會原則。
如果人們不建立公共列席議會(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議會),那麼,依據公眾無差別原則,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是以無差別的任何一個民眾為主體前提而必然是無差別,也就不可能是無障礙的;然而,依據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無障礙原則,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是無障礙的,綜上所述兩方面,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是既是無障礙的又不可能是無障礙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不建立公共列席議會(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議會)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不建立公共列席議會(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議會)否定原則,社會不建立公共列席議會(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議會)的反面之社會建立公共列席議會(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議會)即為成立,這就是社會建立公共列席議會(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議會)原則。
依據社會建立議會原則、社會建立政權(政府、官方)議會原則、社會建立公民憲政(列席)議會原則、社會建立公共列席議會(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議會)原則,議會三分為政權或官方議政議會(比照參議院、上議院)、公民憲政(列席)議會(比照眾議院、下議院、國民會議)和公共列席議會(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議會),這就是議會(議院)三分原則。
依據議會(議院)三分原則,政權(政府、官方)議會確立的是政權(政府、官方)法律,公民憲政(列席)議會確立的是公民法律即私法,公共列席議會(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議會)確立的是公共管理法律即公法,綜上所述,官法、私法、公法三分而為法律三分,
(c3)警察三分原則
①政權警察
近代警察制度的警察面向公眾與政府而向政府負責,以政府授權(權力)為委任前提而為上極政權警察,屬於授權或構造政府的授權警察即二次授權,稱為政權(政府或官方)警察並構成政府警察的二次授權(委任)原則。
②民主憲警
依據(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原則,上極的政權警察捍衛或保護的是政府及其官僚體系的權益,民眾是其專政或施政的對立物件,這就是政府(政權、官方)警察反民眾(民主)原則或政府(政權、官方)警察單向(單極)原則。
依據政權警察反民眾(民主)原則,政權警察具有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武裝、絕對的話事權(編造謊言和理由的官方優勢),任何民眾則恰恰相反,由此而來,依據平等原則與平衡原則、法律或正義禁止不公原則,民眾自然(自動)有權建立自衛隊或自衛警察以平衡政權警察的單方面反民眾(民主)政權壓力,該種警察比照公民立憲而稱為(民主)憲警。
(民主)憲警面向公眾與政府而向民眾負責,以民眾責任為前提而為下極警察,屬於民眾自然授權的一次授權,這就是憲警的一次授權(委任)原則。
如果憲警不是民眾自然(自動)有權建立的,那麼,依據政府警察反民眾(民主)原則,法律或正義即是不禁止不公的;然而,任何法律或正義都是正面的而必然是禁止不公的,綜上所述兩方面,法律或正義既是不禁止不公的又是禁止不公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憲警非自動(自然)建立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憲警非自動(自然)建立否定原則,憲警非自動(自然)建立的反面之憲警自動(自然)建立即為成立,這就是憲警自動(自然)建立原則。
③公安
任何無差別體系都是以獨立的元素(主體)為前提的,這就是無差別獨立原則;任何無障礙體系都是以空集或不具任何影響(阻礙)而不獨立存在為前提的,這就是無障礙不獨立(空無)原則。
依據無差別獨立原則和無障礙不獨立(空無)原則,無差別的前提之獨立要素和無障礙的前提之不獨立(空無)要素是完全不同的,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無差別和無障礙是完全不同的,這就是無差別無障礙不同原則。
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是無障礙的,任何人均可無害通過或無害擁有,這就是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無障礙原則。
政府是收斂的,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以收斂的政府之授權建立的政權警察必然也是收斂的,這就是政權(政府、官方)收斂原則和政權(政府、官方)警察收斂原則。
民眾是無差別的、任何民眾都是獨立的,依據前提決定結果原則,以無差別的獨立民眾授權建立的憲警必然也是無差別的,這就是民眾無差別原則與憲警無差別原則。
如果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受政權警察或民主憲警管轄甚至是無管轄為成立,那麼,依據政權(政府、官方)警察收斂原則、憲警無差別原則與無管轄之空集原則,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必然分別是收斂的、無差別的、空無的而不可能是無障礙的;然而,依據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無障礙原則,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必然是無障礙的,綜上所述兩方面,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既是無障礙的又不可能是無障礙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受政權警察或民主憲警管轄或無管轄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和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受政權警察或民主憲警管轄或無管轄否定原則,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受政權員警或民主憲警管轄或無管轄的反面之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不受政權警察或民主憲警管轄或不是無管轄即為成立,這就是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不受政權警察或民主憲警管轄而)有管轄原則。
依據公眾秩序與公共資源(不受政權員警或民主憲警管轄而)有管轄原則、平等原則、法律或正義禁止不公原則,比照政權警察和民主憲警,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即必須自動獲(自然公義)建立保護力量或良序維持力量,稱之為公安(警察)或公警。
公安面向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而向自然(包括但不僅限於政府、公眾、上天)負責,以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等為前提而為公極或中極警察,環保督察即屬此類。公安為自然授權的一次授權對象。
政權警察以政權(政府)為前提、憲警以民眾責任為前提和公安以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等為前提而三者獨立,這就是警察三分原則或三警分立原則。
(c4)三主分立原則
警察是刀把子,政權警察是政府(政權、官方)的刀把子,憲警是民眾的刀把子,公安是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的刀把子,由此而來,在社會保險或保障裝置的警察武力層面上,三警分立原則確保如下三方自主的實現:第一,政府、君主、首腦的權利經由有民眾監督的政權議會來確定、實現和承擔責任與義務;第二,民眾的權利經由公決、公議的公民憲政議會來確定、實現和承擔責任與義務;第三,人們在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的權責與義務經由公共列席議會(公共資源與公眾秩序議會)來確定、實現和承擔責任與義務,最終上述所述三方面均以真理為依據而同一,從而實現君主(皇帝、國王、元首、總統)自主、民眾民主(自主)、公共利益(資源)與公眾秩序實現自然最佳化的自主,這就是社會的三方(三元)共自主的三主分立原則或三元自主原則。
自然而然,民眾自主稱為民主,君主(皇帝、國王、元首、總統)自主稱為君主,為公共利益(資源)與公眾秩序實現自然最佳化的自主稱為公主。
2.國家(或政權)統治民主化三步曲和世界警察制度民主化三步曲
法國是西方警察制度主要發源地之一,其警察制度是警憲結合的中央集權型。13世紀,在巴黎城市建設初見雛形之際,最早一批專職維持治安的人員就已應運而生:巴黎治安官代表國王,在城市內部行使司法管理的職能,由治安監察員和執達吏輔助其工作;同時,夜間糾察隊(guet)也得以組建,分為王室糾察隊和市民糾察隊兩類,前者隸屬于王國的司法行政體系,而後者為城市的資產者徵募,旨在維護其生命和財產的安全。這一城市治安體系的構建,也確定了法國近代警察制度一尤其是城市員警制度的基本框架。
16世紀,法國政府擴大了作為員警體系骨幹的治安監察員和執達吏的隊伍,使其人數達到13世紀的兩倍(1521年,每一街區兩名治安監察員,共32人);同時,政府廢除了組織相對鬆散的市民糾察隊,代之以240名弓箭手(後增至500名),隸屬於由貴族執掌的王室糾察隊,在夜間鎮守位處交通要道的8個哨卡,由此而來,城市治安就處於王權的絕對掌控之下。16世紀末期,這一制度開始為外省的諸多城市所仿效,並隨著中央王權的不斷擴張,逐步推行至全國。
同時,在廣大的農村地區,作為憲兵制度前身的騎警(marechaussee)制度也初步形成。騎警原為維持軍隊內部紀律的武裝力量。15世紀末期起,騎警長官經常根據國工或領主的授權,指定一名副官(lieutenant)協助維持地方治安。由於其職能與城市中的治安官類似,而管轄的地界範圍又相對較大,他們往往也被命名為「省治安官」,並逐漸成為慣例。弗朗索瓦一世在位時期(1515-1547年),國王將省治安官的職責範圍進一步擴大,指定他們對流浪漢和盜竊農作物者進行審判,並授權騎警人戶搜查和使用武力手段。由此,騎警也基本從流動性較強的軍隊編制中脫離出來,成為相對獨立和穩定的治安力量。
17世紀,法國近代警察制度進入了發展的成熟期。自1630年起,騎警隊作為當時最為可靠的警察力量,經常臨危受命,離開自己原先的管轄範圍之農村而進入城市平叛。然而,彈壓行動的效果卻往往不能令統治者滿意:首先,相對于成一定規模的叛亂而言,騎警的力量往往顯得微不足道;其次,隨著騎警人員編制的當地語系化,他們與叛亂的貴族和民眾之間常有千絲萬縷的聯繫。由此,警察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
1666年,路易十四委託掌璽大臣塞吉耶(Seguier)成立專門委員會,著手負責警察制度的改革:設立警務專員(lieutenant de police)和司法專員(lieutenant civil):前者負責向國王報告國內的政治局勢和治安狀況,並直接領導整個巴黎的治安監察員;後者司職相關的司法審判工作。這也是警務與司法分離的決定性的一步。從此以後,警察不再只是司法機關的附屬。
其後,英國、美國等建立民眾自治的近代警察制度。全世界的警察種類於是基於大陸員警體系和英美法系自治體系而建立。
根據上述近代警察的起源,我們推定人類歷史上的國家(或政權)統治有如下的三個階段和三種形式。
(a)近代警察制度以前國家(或政權)統治與民為敵原則
起源於軍隊的騎警是近代警察的淵源之一,而軍隊是專門抵禦侵略、抗擊外敵、鎮壓匪亂、為擴大生存空間而侵略外國的,也就是說,近代以前的國家統治是以軍隊為前提的與民為死敵之模式,凡事需要殺人不償命的軍隊能解決,這就是近代警察制度以前國家(或政權)統治與民為死敵原則。
在近代警察制度以前,歐亞等諸多國家的古代警察叫捕快、捕頭,將罪犯或嫌犯當獵物,即將人民當獵物,隨之而來的是捕快、捕頭等古代警察事實上成為民眾的天敵,以捕快、捕頭等古代警察為前提的古代國家(或政權)統治是與民為天敵之模式,這就是近代警察制度以前國家(或政權)統治與民為天敵原則。
是近代警察制度以前國家(或政權)統治與民為死敵原則和與民為天敵原則統稱為近代警察制度以前國家(或政權)統治與民為敵原則。
(b)近代警察制度以來國家(或政權)統治以民為奴原則
之後,騎警從軍隊中獨立出來而令近代警察去軍隊化,故近代員警不再將人民當外敵即避免了與民為敵的狀態;與此同時,近代警察依據(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原則而成為人民供養的老爺而不是寵物,隨之而來的是人民成為政府、法律機構和警察利益共同體的雙向群體性奴隸,總而言之,隨著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國家(或政權)統治模式隨即進入了以民為奴的時代,這就是近代警察制度以來國家(或政權)統治以民為奴原則。
(c)三警分立制度下國家(或政權)統治以民為主原則
如今,五政(座)分立取代三權分立,國家以真命天子司法獨立原則達成司法獨立;同時,三警分立原則和三主分立原則令公民和公民憲政(列席)議會擁有屬於自己的憲警保護合法權益、抗擊針對任何民眾的任何危害和侵犯、排除針對任何民眾的任何危險和災難,由此而來,民眾首次擁有和平時期的群體性武力組織之憲警,擺脫了社會群體性武力的不公(不對等)、法律在執法前線上的不公、對政府和政權警察一家獨大的恐懼等,實現和擁有真正或實質上的民主,國家(或政權)統治模式由此進入了以民為主的時代,這就是三警分立制度下國家(或政權)統治以民為主原則。
人類7000年來,國家(或政權)統治從與民為敵階段到以民為奴階段,再到即將進入的以民為主時代,這就是國家(或政權)統治民主化三步曲或國家民主化三步曲、和世界警察制度民主化三步曲。
六、人類社會大七數和創世紀世界第一定律、警方顛覆政權與叛國罪行
1.人類社會國家(或政權)統治大七數原則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人在一天中不睡覺的時間也是有限的,人的一生中能勞動的時間也在有限的壽命之內而有限的……這就是人人有限原則。
在任何時間或階段,依據人人有限原則,任何人都是有限的,因此以人人之有限為前提的國民財富(總值)及其支配必然也是有限而固定的,這就是國民財富(總值)有限(固定)原則。
依據(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原則,我們令政府、法律機構、警察的獲取的報酬為B(B=B1+B2+B3+…),民眾的支出性負擔為A(A=A1+A2+A3+…),民眾可支配的國民財富總值為C(C=C1+C2+C3+…);依據國民財富(總值)有限(固定)原則,民眾可支配的國民財富總值C為常數或接近常數而設為常數,於是我們有如下的官民零和博弈公式:
A+B=C (1)
當政權(法律機構、警察)及其官員或人員的權力B'(B'=B'1+B'2+B'3+…)不受限制而趨於無限大或最大化,民眾的權利A'(A'=A'1+A'2+A'3+…)隨之歸零並接著變成不受限制的負值或負無限大,由此而來,官民零和博弈必然出現如下的三種形式:養殖定律、刑場定律和屠宰定律:
(1)養殖(場)定律或畜牲定律
當B'→∞,式(1)中的政府、法律機構、警察的權益或報酬B即為最大化或趨於無限大:B→∞/max,那麼,式(1)中民眾的可支配國民財富A必然首先化為烏有而歸零:A→0,這就構成了倒數模式:B=k/A(k為常數);與此同時,民眾失去了所有的作為權利信用的財富和權利而等同牲畜任人宰割,我們稱之為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定律或液化定律(原則),民眾比照水蒸汽失去汽化熱(財富與權利)而化為液體。
在上述液化定律中,民眾失去所有權利、財富與人格而成為屠宰場上的牲畜,故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液化定律又稱為養殖(場)定律、畜牲(肉雞)定律(原則)、以民為畜牲原則。
「養殖場」上人人是畜牲,養你是為了直接吃你或間接吃你(把你賣了換錢買其他肉吃等):奴隸是通過幹活創造價值而供養奴隸主或其上的人,奴隸也可以因為有功或其他原因被解除奴隸身份而恢復自由,也就是說,奴隸是目標供方而非目標本身;養殖場裡的畜牲(肉雞)是予取予奪、予辱予殺無障礙的人工獵物,是直接目標,這就是養殖(場)制度下的(全方位或全面)獵物(化)主義,比奴隸制度和沒有人工成分的叢林競爭在價值榨取上都更上一層樓。
(2)膽熊定律或刑場定律
人心不足蛇吞象,當民眾失去一切之後,不受限制的政府、法律機構、警察、黑幫、歐寇在權益或報酬B的攝取上並不會停下腳步,民眾只能透支供養、繳納真正的令所有人家破人亡的人頭稅等而去到不受限制的負值或負無限大,式(1)變成:A=C-B=C-∞→-∞/min,這就是膽熊或刑場定律(原則)、以民為食物原則。
在此模式下,人人都是「膽熊」,「刑場」之上的「膽熊」被活體「取膽」,「刑場」之外的「膽熊」們仍然有機會繁衍生息,不一定一次性斬盡殺絕,社會仍然有一定的延續性,即使最後一定會灰飛煙滅,由此可見,膽熊是被害沒有底線的(全方位或全面)食物(化)主義,比上述「養殖場」上的「人工獵物」在價值榨取上都更上一層樓;上述的「養殖場」上的「人工獵物」是食物的前身或源頭而還不是食物本身。
(3)供體或屠宰場定律、非生物原則
津巴布韋總統羅伯特·加布里埃爾·穆加貝(Robert Gabriel Mugabe)把津巴布韋從「非洲糧倉」搞成了「世界之瘡」,津巴布韋圓也變成了人類歷史上最大的恥辱,但他卻金雞獨立地以津巴布韋「國父」牢牢統治國家將近40年,人民的貧窮和國家的恥辱造成了人民的無力反抗、不懂反抗、不知道反抗,反而全自動而造就了獨裁者及其邪惡政權的牢不可破而絕對「榮耀」,這就是0>∞/max(0>∞、0>X、零和至上)定律、(全民)供體(活摘)定律或屠宰場定律(原則)、以民為非生物(屠宰物件)原則。
人們玩物喪志或人們的權利、財富、知識、理性、眼光、視野、良知歸零,也就無心反抗、無力反抗、無法反抗、不敢反抗、不懂反抗、不知道反抗、無從反抗,依據排中律與(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原則,歸零的民眾的反面之政權及其首腦、法律、執法機構(警察)等處於零之上而必然是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享盡人間榮華富貴、幹盡世界傷天害理也就必然是合法、合理的,從來也沒把民眾當人看或願意把民眾當人看,草菅人命任意處置,歸根結底為沒有任何生命的非生物而不只是微生物,這就是全民供體下的民眾不是人原則、全民(民眾)非生物(化)原則、政府不把人當人看原則。其中,人們養寵物而玩物喪志即比照電腦後門的「狗黃金」、鬥貓而玩物喪志即「貓黃金」等。
零和至上定律必然導致並走向絕對的(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原則,即絕對(單向性)官民零和博弈,故零至上定律又稱為絕對(政法警)藍黃金(民眾負擔)定律或原則。老毛的越窮越革命、知識越多越反動就這麼折騰成真理的,民眾最後成了什麼都沒有、什麼都不是的半身不遂或腦血栓,而政府、政權及其統治者們事實上成為民眾絕對的敵人但在宣傳上卻是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造物主或基督、釋迦牟尼了,這就是民眾半身不遂或腦血栓原則、和政府(政權、首腦)敵基督原則(實質上)與假基督原則(宣傳上或口頭上)。
政府、政權及其統治者們實質上是敵基督而口頭上是假基督,直接就面目全非、五體落地自由落體了(編教材的老師和地球都有罪了:老師是因為沒把重力加速度編入小學教材內而地球肯定是由於竟然擅自擁有重力加速度),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光天化日之下任何非精神病患者都不可能不明白、光天化夜之下任何傻子才有可能看不清楚其真面目、光天化月之下任何勇氣障礙者才有可能不敢看出清楚其真面目,由此而來,可能明白的和可能看不清的或不敢看清的分界線出來了而且問題是都沒有正常人,那麼,謊言的維持可能不可能靠假面具了,官逼民反、謊言逼官反(人類),政權的三個代表們(政府、法院、警察)只能對內統治實行全民無差別的絕對恐怖主義殺戮(包括全民監控)、對外外交實行絕對禁錮政策或無門戶政策即墳墓政策(全世界只有墳墓沒門戶也沒窗戶)這就是假基督和敵基督結合體的屠宰場治國原則。
在上述假基督和敵基督結合體的屠宰場治國政策中,一方面,政權、政府對內從思想上和肉體上消滅一切正常人,只留下沒有骨氣的懦弱者、傻子和精神病為合法和合理,滿清餘毒留發不留頭政策再現江湖;另一方面,政權、政府對外閉關鎖國、鐵幕、封鎖網路,防止外援的輸入和民眾的覺醒,斯大林、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皇帝」尼古拉·齊奧塞斯庫(Nicolae Ceauşescu)、「社會主義沙皇帝」的南斯拉夫共產黨總書記約瑟普·布羅茲·鐵托(Josip Broz Tito)、捷克斯洛伐克的古斯塔夫·胡薩克(Gustav Husak)、越南的胡志明、北韓的三胖、某國的老毛等都是屠宰場治國的絕頂高手。
2.人類社會大七數原則和創世紀第一定律、共產主義虛假原則
人類社會起源於叢林的氏族和部落制度,這就是人類社會國家(或政權)統治起源之比照物競爭天擇的人競天擇叢林原則。由此而來,人類社會國家(或政權)統治有如下七個階段和七種形式:①人競天擇叢林原則、②近代警察制度以前國家(或政權)統治與民為敵原則、③近代警察制度以來國家(或政權)統治以民為奴原則、④三警分立制度下國家(或政權)統治以民為主原則、⑤養殖場定律下的以民為畜牲原則、⑥刑場定律下的以民為食物原則、⑦屠宰定律下的以民為非生物原則,我們稱之為人類社會國家(或政權)統治七音階或大七數原則,其中,前面的①②③④為正常的人類社會國家(或政權)統治四步曲原則,⑤⑥⑦為依次比①的人競天擇的叢林更慘而直至最慘的零下開倒車三步曲原則。
如果沒有官民零和博弈或朝野零和博弈原則,人類社會就不可能從人競天擇的叢林走向與民為敵、以民為奴、以民為主的三主分立階段,國家(或政權)統治也就不可能出現或存在,人類文明也就不可能發展起來,等等,由此可見,官民零和博弈或朝野零和博弈原則是創世紀的人類社會或世界第一定律或創世紀第一定律。
注意,以民為主不是此前的君輕民重的不對稱非平等原則,而是並駕齊驅的三主分立原則:君主(皇帝、國王、元首、總統)自主、民眾民主(自主)、公共利益(資源)與公眾秩序實現自然最佳化的自主三主分立。
在養殖場定律或主義中,小人當老大;在刑場(膽熊)定律或主義中,任何人不用圈套或輔助裝置幾乎不可能制服膽熊,故偽君子當老大;在屠宰場定律或主義中,只有最兇殘得不償失敵基督和最無恥的假基督相結合才能當老大。
從民眾的角度上看,在養殖場定律中民眾一無所有,在刑場(膽熊)定律中民眾無限負重前行,在屠宰場定律中民眾在無限負重被絕對禁錮而形成被統治或任何處置的無障礙狀態,此時,任何廢物都可當永遠偉大、光榮、正確的無障礙最高領導人,山中無老虎猴子當大王,人間無正常人廢物當元首,這就是廢物當元首(領袖)或統治原則、領袖廢物(窩囊飛廢)原則。
斯大林、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皇帝」尼古拉·齊奧塞斯庫(Nicolae Ceauşescu)、「社會主義沙皇帝」的南斯拉夫共產黨總書記約瑟普·布羅茲·鐵托(Josip Broz Tito)、捷克斯洛伐克的古斯塔夫·胡薩克(Gustav Husak)、越南的胡志明、北韓的三胖、某國的老毛等這些文盲或幾近文盲的人才能當領袖即是廢物當元首(領袖)原則的事實證明,由此可見,廢物當元首(領袖)是前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蘇維埃體制獨一無二的創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零下開倒車三步曲原則之⑦原則中其直奔墳墓而不可能有將來之來者、零下開倒車三步曲原則之⑤原則中其置頂人競天擇之叢林而不可能有古人。
如果共產主義是可能成立或實現的,那麼,共產主義是人人平等地獲取他人財產,即共產主義的財富分配是按需要分配而人人平等的;然而,依據創世紀第一定律,官民、朝野的利益(財產)分配是零和博弈(民眾付出或承擔責任而官方吸取利益)而不可能是平等的,綜上所述兩方面,財富分配既是平等的又是不平等的,顯然違反矛盾律而既不可能為真也不可能正確或成立,從而反證上述假設既不可能成立也不可能為正確,這就是共產主義可能成立或實現否定原則。
依據排中律與共產主義可能成立或實現否定原則,共產主義可能成立或實現的反面之共產主義不可能成立或實現即成立,這就是共產主義不可能(否定、錯誤、虛假)原則。
3.警黑(警方)賣國(叛國)罪行
根據港媒《TMHK》報導,香港元朗有大批人士身著象徵支持警察、香港特區政府及建制派的白衣,卻疑似是黑社會人士,不僅針對身穿黑衣的反送中抗議群眾動粗,還沖入地鐵車廂無差別攻擊。
香港藝人杜汶澤在臉書上貼出1張民眾背部傷痕累累的照片,可見他身上至少有20條怵目驚心的傷痕,杜汶澤隨後移除照片,但他指出,在元朗發生的事情是「警黑合作」的成果,香港政府在2014年10月3日占中事件,就曾找過黑社會來幫忙,杜怒轟:「一個手段如此卑劣的政權,你打一代人」,若打不死就會成長,「你(港府)也只有死路一條。」
於元朗站因直播遇襲被打的《立場新聞》女記者在個人facebook表示,已離開現場,她雙手、右肩受輕傷有血,後腦腫起,感覺頭暈,正由上司陪同前往驗傷。
受害者之一蘇姓男子說,他在元朗站一帶發現大批白衣人聚集,只說了句「原來真的有白衫人」,就被一群白衣人追打1公里,直到小吃店老闆和《TMHK》記者到場後才罷手逃散,蘇男掀開衣服,背部都是傷痕。
另外,在晚間11時左右,元朗站有多位民眾被毆打濺血,《立場新聞》記者和立法會議員林卓廷都被圍毆。另外,據現場消息,雖然已有市民報警,但無人接聽,元朗站未見任何警員,在地鐵站也找不到職員幫忙;一直等到23時25分左右,才有零星警察赶到。
有孕婦在保護他人時,遭白衣人擊打倒地,之後才有人打開消防水龍逼退白衣人。
政權的三個代表是政府、法律和武力,這就是政權三個代表原則。
人們一直把政府當成公共管理機構、領導或保護民眾的同一方,故一般民眾對政府機構不設防,這就是民眾不設防政府(警察、法院)原則。
警黑結合令黑幫的不受(法律)限制的力量經由官方的民眾不設防管道和領域犯罪作惡,隨即製造了不受限制和無差別的絕對犯罪平方,並且無分別地站在了人民的對立面而反社會、反人類,這就是警黑結合絕對犯罪平方原則、反人類(社會)平方原則。
與此同時,警黑一家令警方處於任何合法性與合理性的反面而絕對不可能合法,這就是警黑一家不合法(合理)原則。
依據警黑結合反人類(社會)平方原則和政權三個代表原則,與政權保持同一性的警察處於任何合法性的反面而必然反向證明其政權也是違法的,隨即顛覆了政權,這就是警黑(警方)結合顛覆政權罪行(原則)。
政權是國家的主體,依據警黑結合顛覆政權罪行原則,警方顛覆了香港政權,同時也顛覆或從事著顛覆國家的罪行,這就是警黑(警方)顛覆國家罪行(原則)。
依據黑(警方)顛覆國家罪行原則,警方背叛了法律的正義和政權的方向,也就必然背叛和出賣了政權所主導並代表的國家,這就是警黑(警方)賣國(叛國)罪行(原則)。
依據警黑(警方)賣國(叛國)罪行原則,香港警方走向了任何蘇維埃體系都必然走的武力至上而導致的臨終與滅亡之路,血腥驚現香港,擊毀了了香港數十年的和平與法治,害人害己不可理喻,這就是警黑(警方)蘇維埃化(赤化)原則。